政治雷達法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22條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有關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之規定,不再適用。 事業及再利用者於本辦法施行前,經審查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有關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部分,仍屬有效。但事業及再利用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本辦法及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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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