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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自行再利用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以下簡稱再利用者)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須符合附件一品質標準,其所含自然夾雜之不可燃廢棄物之溼基重量比,依人工分撿方式檢視,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並應依附件二品質分級表區分等級。 再利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固體再生燃料之定期檢測分析,並取得檢測報告: 一、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IEA M195或ISO 21645(Solid recovered fuels-Methods for sampling)辦理;其採樣送測程序、保存方法及執行單位應依採樣計畫書執行。 二、營運期間生產相同組成之固體再生燃料,應每月逐批採樣檢測,每批次批量小於或等於一千五百公噸,且每批次最少採樣二十四樣次進行等量混樣分析。 三、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依前二款規定併附採樣計畫書,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自行再利用之事業生產固體再生燃料,僅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使用者,得向審核機關提報符合附件一品質標準之檢測報告,經審核機關同意後,免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檢測報告,再利用者應於銷售時提供固體再生燃料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以確認符合品質標準,並妥善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再利用者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固體再生燃料之檢測分析,應由下列經許可或認證之機構,依附件三固體再生燃料規範及檢測方法為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 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具有下列組織或委員會所訂定國際測試方法技術規範之機構執行檢測: (一)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二)歐盟標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EN)。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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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