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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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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出版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扣押之出版品,保管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依同條項第二至五款扣押之出版品,發行人未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一 年內請求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或請經教育部審定者,扣押之機關應連同 第一款扣押之出版品,定期邀集有關機關監燬,列冊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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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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