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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商業法院就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所提供之特殊專業知識,或基於該知識表達之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一、經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或因證人陳述、專家證人或鑑定人出具意見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已知。 二、商業法院已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並予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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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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