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第19條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商業調解,除聲請不合法外,法官應儘速指定調解期日,並得逕依事件性質及調解委員專長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行之。 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除顯有不適當之情形外,法官應依其合意選任之。 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之商業調解委員,法官得依其合意更換之。但合意更換以一次為限。 商業調解委員有因迴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執行職務者,法官應另選任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