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第22條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聘請參與諮詢之商業調解委員,不以參與同事件商業調解程序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