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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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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