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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6條

當事人合意非屬商業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商業法院者,不生合意管轄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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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