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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經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移送商業法院之商業訴訟事件,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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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