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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6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他造對前項查詢,應以書狀具體說明受查詢事項;如拒絕回答,應表明拒絕之事由及依據,並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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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