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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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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訴之全部移送商業法院。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一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該部分移送商業法院。 提起反訴之標的專屬商業法院管轄者,除經他造聲請移送外,普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移送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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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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