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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者,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聲請或其他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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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