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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事項,應以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不易調查者為限。 前項查詢之事實,包含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輔助事實。 第一項查詢之證據事項,以與證據有關之資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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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