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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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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4條
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商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非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者,得合併向商業法院起訴,或於商業訴訟事件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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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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