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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7條

專家證人出具之書面專業意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基於其專業知識所為之意見,及其理由。 二、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事實及證據。 三、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參考資料或個人專業知識。 四、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訊。 五、具結之結文。 前項第五款之具結之結文,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陳述,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專家證人偽證罪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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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