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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局長之命,督導情報或特勤相關專案工作與全局採購及跨處室一般庶務性業務。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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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