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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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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6條
各單位視業務需要分組(隊、所、科、小組)辦事,並得因業務繁簡,在法定職掌範圍內,按作業程序簽奉核定後,調整各組職掌;必要時得在法定組數範圍內,增設新組或減併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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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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