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1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本部同意籌設後三個月內,遴選適當人員,檢附其願任同意書,報經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聘任之。創辦人應於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