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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7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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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