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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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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