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6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中英文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捐助人姓名與所捐財產種類、數額、捐助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臺商企業數、臺籍員工數及學生來源評估資料。 六、擬設年級、科、班。 七、設校所需經費與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創辦人相關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其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 九、校長、師資來源及課程規劃。 前項學校校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年級、科、班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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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