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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9條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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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