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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課程之實施,依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 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受教之完整性,學校應有妥適之補救教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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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