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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審核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部分之規定及本辦法關於校長、師資、課程與其他相關規定者,准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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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