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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招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 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於當年度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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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