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18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經准予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發給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並將啟用鈐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