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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董事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等事項。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董事會組織章程變更時,應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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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