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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創辦人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本部核定: 一、董事長姓名及其願任同意書。 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組織章程。 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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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