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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第47條

在區民代表會未成立之地方,區長副區長由市政府委任,在保民大會未成 立之地方,保長副保長由區公所推定加倍人數,呈請市政府遴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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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