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托兒所設置辦法
› 第10條
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10條
托兒所教師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修畢兒童福利及幼兒教育 有關課程二十個學分以上者。 二、師範或高級家事職業學校幼教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教保 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修習幼兒教育二十個學分以上或曾 參加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並具有二年以上教保經驗者。 四、幼稚園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五、國民小學級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托兒所設置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