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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20條

設置托兒所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妥立案手續後始得收托兒童,其逾半年不 為立案之申請者,應勒令停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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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