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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5條

設置托兒所應注意維護兒童安全與健康,須有固定所址及良好環境,其房 舍以地面層及二樓為原則,並具備左列設備。 一、遊戲室。 二、活動室。 三、保健室。 四、寢室。 五、辦公室。 六、接待室。 七、廚房。 八、廁所。 九、浴室。 十、露天遊戲場。 十一、升旗台。 十二、教學用具。 十三、康樂用具。 十四、消防設備。 十五、基金或經常費。 前項各款設備及每一嬰幼兒應佔室內外活動之面積,由省 (市) 主管機關 參酌當地實際情形訂定之。 依第二條各款設置之季節性、流動性或固定性農村村里托兒所應具備之條 件,由省 (市) 主管機關視環境需要訂定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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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