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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9條

托兒所所長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幼兒教保 工作經驗者。 二、師範或家事職業學校幼教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幼兒教保 工作經驗者。 三、高中或高職以上畢業,曾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並具有三 年以上幼兒教保工作經驗者。 專辦托嬰部之托兒所所長以領有醫師、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之證明者為 合格。其為高中或高職畢業者,以曾受育嬰專業訓練,並從事托嬰工作一 年以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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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