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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11條

托兒所社會工作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系或相關系科畢業者。 二、大專及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十二個學分或 曾參加社會工作專業訓練者。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從事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工作三年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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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