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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4條

托兒所之收托方式分左列三種。 一、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三至六小時者。 二、日托:每日收時間在七至十二小時者。 三、全托:收托時間連續在二十四小時以上者。 收托四歲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除家長因特殊情形無法照顧外,不得全 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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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