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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6條

托兒所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其應增加之設備如左: 一、調奶台: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離地面八五公分。 二、護理台:長二○○公分,寬六三公分,離地面高一○○公分。 三、沐浴台:長二○○公分,寬六三公分,離地面高一○○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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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