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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 第23條
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23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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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托兒所之設置分左列三種。一、政府設立。二、機關、學校、團體、工廠、公司附設。三、私人創設。
第3條
托兒所收托兒童之年齡,以初生滿一月至未滿六歲者為限,滿一月至未滿二歲者為托嬰部,滿二歲至未滿…
第4條
托兒所之收托方式分左列三種。一、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三至六小時者。二、日托:每日收時間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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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托兒所應注意維護兒童安全與健康,須有固定所址及良好環境,其房舍以地面層及二樓為原則,並具…
第6條
托兒所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其應增加之設備如左:一、調奶台: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離地面…
第7條
設置托兒所須備具申請書及必要表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該主管機關應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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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置所長一人,負責所務,所長之下得分設教保、衛生、社會工作及總務等部門,其負責人分別由教…
第9條
托兒所所長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一年以…
第10條
托兒所教師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一、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修畢兒童福利…
第11條
托兒所社會工作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系或相關系科畢業者。二、…
第12條
托兒所保育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一、護理、助產學校畢業者。二、高職幼兒保育相關科畢業…
第13條
托兒所教師、保育員及護理人員應依左列標準設置之。一、滿一月至未滿一歲之嬰兒,每十名需置護理人…
第14條
托兒所工作人員,應身心健康,並未患有傳染疾病;其教師、保育員、護理人員以女性為宜。
第15條
托兒所之教保及衛生保健應依托兒所教保手冊(附件一)之規定辦理。托兒所之設施應依托兒所設施規範…
第16條
托兒所得於收托辦法中規定收取必要費用,其收費標準應由當地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17條
托兒所在收托兒童名額中,至少應有百分之十為減免費名額,凡家境清寒之兒童得申請減免費優待,其實…
第18條
托兒所得接受外界之補助,其補助限用於減低兒童納費及增加設備,並於年終造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19條
托兒所遷移或停辦,應先申敘遷移或停辦之緣由、日期或停辦後財產處理之辦法,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第20條
設置托兒所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妥立案手續後始得收托兒童,其逾半年不為立案之申請者,應勒令停辦。
第21條
托兒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令其改進,其不加改進或違反法令者,得勒令暫停收托,情節…
第22條
辦理托兒所成績優良及資深績優人員,當地主管機關應予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榮譽之獎助,其成績特優者…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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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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