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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3條

托兒所收托兒童之年齡,以初生滿一月至未滿六歲者為限,滿一月至未滿 二歲者為托嬰部,滿二歲至未滿六歲者為托兒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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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