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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 第13條
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13條
托兒所教師、保育員及護理人員應依左列標準設置之。 一、滿一月至未滿一歲之嬰兒,每十名需置護理人員一名,超過十名者, 可增置保育員。 二、滿一歲至未滿二歲之嬰兒每十名至十五名,需置護理人員一名,超過 十五名嬰兒以上者,可增置保育員。 三、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幼兒,每十三名至十五名需置保育員一名。 四、滿四歲至未滿六歲之幼兒每十六名至二十名,需置教師一名。 社會工作員得視需要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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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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