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托兒所設置辦法 › 第12條

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12條

托兒所保育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護理、助產學校畢業者。 二、高職幼兒保育相關科畢業者。 三、高中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接受三個月以上保育工作訓練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托兒所設置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