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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8條

托兒所置所長一人,負責所務,所長之下得分設教保、衛生、社會工作及 總務等部門,其負責人分別由教師、護士、社會工作員及保育員擔任之。 托嬰部應增置特約醫師及專任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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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