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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 第21條
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21條
托兒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令其改進,其不加改進或違反 法令者,得勒令暫停收托,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立案。 一、不按規定填具各項工作、業務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 二、遷移未依規定辦理者。 三、辦理不善,妨害兒童身心健康者。 四、強迫兒童信教或有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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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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