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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設置辦法 第7條

設置托兒所須備具申請書及必要表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該主管機 關應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勘察後核定之,並按季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書表由省 (市) 政府依地方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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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