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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第11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1條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登錄機構名稱及地址。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登錄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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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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