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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1條

申請個別認可而未設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者,得借用登錄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或已取得型式認可,且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或商業所屬產品產製廠(場)之設備及場地進行試驗,並應檢附該借用單位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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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