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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2條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登錄機構及申請人於個別認可完成試驗後,應就試驗紀錄及認可標示領用之記載事項,確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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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