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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第19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9條
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個別認可作業: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實施試驗: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登錄機構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 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檢附廠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審查,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實施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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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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