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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7條

進口品申請型式認可者,除依第五條規定外,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進口品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檢附之試驗報告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所出具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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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