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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第16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6條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申請人應檢附變更前後圖說及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輕微變更之認可,由該機構書面審查,並通知其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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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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