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第26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6條

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產品本體上明顯易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可標示。 二、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認可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